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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发布时间:2026-11-05 12:29   浏览次数:次   作者: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特征和根本保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2023年第3期《求是》杂志发表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署名文章《全面从严治党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路径》一文指出,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理念管党治党,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这宣示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坚决有效惩治腐败,不仅要靠党内法规,而且也要靠国家法律。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监督、惩治腐败,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努力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展现出更大担当、更大作为。

坚持讲政治和讲法治统一,提升专业素养、把稳正确方向。法治与政治具有共生性。马克思说,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体现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不能简单地认为,讲法治只是狭义的法律之治。“法”的内涵不但包括法律,还包括党内法规、党的纪律、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等。当前,一些人在认识上还存在把两者对立起来的误区,认为讲法治就不要提政治,讲政治就会弱化法治。实际上法治与政治并不对立,法治当中有政治,政治为法治提供方向。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政治斗争,正风肃纪反腐绝不是一般的技术业务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要求和政治责任,不能机械套用法规法条,一惩了之。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刻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讲政治和讲法治的内在一致性,自觉把政治意识与法治思维、政治把握与法治方式统一起来,时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政治清醒,深刻认识腐败对我们党、对人民政权、对红色江山的严重危害和威胁,自觉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把握反腐败斗争,从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查找偏差,坚决清除同党中央离心离德的“两面人”、结党营私的“小团伙”、阳奉阴违的“伪忠诚”。坚守法治初心,始终以党章党规党纪、宪法法律法规为工作准绳,把法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精神信仰和价值追求,贯穿到推进监督、匡正风气、惩治腐败全过程,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全力为。

坚持讲程序和讲实体统一,严格执纪执法、守望公平正义。程序正义被喻为看得见的正义。法治是典型的程序之治。“毒树之果”理论提示我们,实体公正不能以失去程序公正为代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实践中,一些地方“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对纪法规定学习不透、把握不准,对程序规定不熟悉;有人认为严格依法履行取证程序太繁琐,总想走捷径,一味追求快查快办,等等。证据收集程序一旦出现瑕疵,办案质量自然不会高,容易出现诉讼风险。这要求我们在惩治腐败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实体要件精准,而且要注重程序要素无瑕,不能随心所欲,想查谁就查谁。深刻理解执纪执法特别是“12+3”调查措施适用的法律规则、程序要求和注意事项,全面掌握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的调查程序与方法,在问题线索处置、立案、调查、审理等各个环节恪守法定流程,做到该走的程序一项不缺、一步不错。准确把握纪、法、罪的界限和标准,精准把握事实与证据的关系,将工作理念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以刑事诉讼标准全面收集证据、固定证据,辩证历史客观地看待干部、判断事情,准确稳妥认识违纪违法本质,最大限度地证明事实真相,查清楚违纪违法事实,促进法治价值目标真正实现。

坚持讲贯通和讲衔接统一,提升治理效能、放大叠加效应。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一体两翼”,是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必须靠法律惩治腐败的极少数,靠党纪管住党员干部的大多数。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不是简单的纪律与法律的对接,也不是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简单衔接,更重要在于理念、思维的转变与融通。落实到反腐败工作实践中,就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顺畅实现纪法贯通,在外部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有效实现法法衔接。当前,一些地方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新要求,纪在法前意识不够主动,罪与非罪研判不够到位,存在重法轻纪、以纪代法现象。实现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推进纪法贯通,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沟通协作制度,促进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执纪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推动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对腐败案件质量负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贯通起来,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检察机关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完善案件证据体系,以铁证构筑铁案。审判机关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宽严相济、罪责相当,实事求是作出判决,确保每一起腐败案件的判决都经得住历史和法律检验。

(作者系自治区纪委监委第十监督检查室主任)